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连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全面达标,确保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GB/T5750.1~5750.13—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验测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验测试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14〕7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全县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常规检验测试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监督监测相结合的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监测系统。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管工作;县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工作需要对水质进行抽检;常规检验测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疾控中心,以下简称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县发改、卫健、环保、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水质管理。同时配备1~2名专门取水样的人员负责本乡(镇)区域内乡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的采、送水工作,由县疾控中心负责上岗前和日常专业培训。专职采水员必须按县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规范要求,将水样送到指定地点,并对所送水样负责。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或专职采水员要配合疾控中心人员对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的水样采集工作。
第七条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供水单位所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当地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饮用水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等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汛期、枯水期和重大节庆活动等期间要加强应急值守,增加饮用水水质监测检测的频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巡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九条水质检测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县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供水单位水质检测工作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及检验测试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第十条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应按上级工作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年度检测任务,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供水规模1000m³/d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定期卫生监督,有必要时进行抽检。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对抽检的样品及时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将结果反馈给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第十一条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展水质检测规范操作,按规定参加水质检验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取得相关计量认证资质,保障水质检验测试质量和检验测试的数据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的年运行的成本(包括检测药剂和试剂费、仪器设施的维护费、检测工作员福利待遇支出、相关办公费和不可预见费等)由县财政全额列入当年预算,及时核拨给县疾控中心。
第十三条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GB/T5750.1~5750.13—2023)执行。水样来源以乡(镇)政府专人采、送样为主,县卫生健康监督所抽检相结合,纳入国家农村饮用水监测项目的水厂采样工作由县疾控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各水厂水质检测频次指标参照《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验测试中心建设导则》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要求执行。水源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日供水量大于1000m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常规指标每年至少检测两次(丰水与枯水期各一次);日供水量在小于1000m³的,每年至少检测1次。具体检测时间安排由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确定,通知相关乡(镇)及时送检。)
第十六条水样检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县水质检验测试中心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及时将水质检测技术报告报县水利、卫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水利和卫健部门开展水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供水单位报送相关材料,供水单位理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会同县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水质监测点的布局,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增加监测频次;发现水质不达标时应及时将结果通报给相关的供水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抓好整改。县水利和卫健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单位一定要建立日常水质化验室并配备专门水质检测技术人员,200m³/d以上的供水单位一定要配备快速水质检测设备,日检测频次不小于1次,无特殊检验测试的项目的应不小于检测9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相关制度,按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净化设施和消毒设备,保持消毒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常常使用,保证提供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工作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做好取样和化验,检验数据应经过校验,确保准确可靠;同时要做好日常检测记录、复核整理及存档工作,并向县水利、县卫生健康监督所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要随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状况,发现有水质检测指标不达标的,要立即采取对应应急措施;特别对浑浊度、微生物等指标超标的,要适时调节加药、加氯设备,控制剂量,以保证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均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农村里的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污染,并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及卫健、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村突发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处置程序按《连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连政综〔2013〕26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有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养和训练、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水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档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水质检测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健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水利、卫健、环保等水质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县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体质量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县卫健、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办:连城县人民政府 承办: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连城县数字连城建设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