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面对我们国家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做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方面的要求层面。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提升饮用水质量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到2035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在原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条件限制时,适当放宽了部分水质指标对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等14项指标的要求。在新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删除了“农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设计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动引起的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不一致问题,更为准确;同时,新标准指出,当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条件受限时,可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4项指标适当放宽。能够准确的看出,新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但水质标准差距的缩小与水质差距的缩小之间还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段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舒适度紧密关联。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等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暴发往往导致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10ng/L)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影响水体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水中的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会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为有效控制消毒副产物,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或标准。我国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值。《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丰富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指标,在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涉及14项消毒副产物指标。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同时,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将其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其中,乙草胺是目前我国使用量最大的除草剂之一,在我国的使用历史有20多年,有着非常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造成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损伤,脂质过氧化;高氯酸盐大范围的应用于烟火、军工、燃料、航天、纺织、冶炼等行业,对甲状腺功能有较强的干扰作用,影响人体发育。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 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由原标准的常规/非常规指标调整至新标准;将硒、四氯化碳、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部分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提高部分指标限值。新标准调整了标准正文中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与原标准相比,一是取消了在水源或净水条件限制时部分指标限值的放宽,如,硝酸盐(以N计)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mg/L、浑浊度在水源与净水条件限制时为3NTU、耗氧量(CODMn法)在原水6mg/L时为5mg/L;二是提高指标限值,如,厂水中游离氯余量的上限值从4mg/L调整为2mg/L,氯乙烯的限值由0.005mg/L调整为0.001mg/L,三氯乙烯的限值由0.07mg/L调整为0.02mg/L,乐果的限值由0.08mg/L调整为0.006mg/L。此外,考虑我国硼元素的分布及其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硼的标准限值从0.5mg/L放宽至1mg/L(欧盟1mg/L,世界卫生组织2.4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