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上的水准,切实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近日,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发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对重大水质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做监督;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负责进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水质抽样检测、定期汇总上报水质检验测试的数据、编制水质报告、水质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指导意见要求,供水企业要加强水质检验测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并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水质检验测试的项目、检测频率、检测的新方法进行水质定期检测。其中: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原水水质检测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29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规指标检测42项指标每月不少于一次,106项指标全分析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如以地下水为原水的则每年开展一次)。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常规42项指标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
供水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官方媒体、企业客户服务大厅等形式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