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标准暂定为40元/人次;第三方定点民营检测机构收费标准不高于160元/人次;确诊和疑似住院患者个人“零自付”
记者2月15日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临时设立新冠肺炎核酸检验测试价格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属于全省新冠肺炎核酸定点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暂定为40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试剂费,核酸检测试剂省内统筹采购标准不高于120元/人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不得向患者收取。
《通知》同时明确,第三方定点民营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新冠肺炎核算检验测试收费标准按不高于160元/人次执行(包括试剂、耗材等所有费用)。
在核酸检验测试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疑似住院患者使用“新冠肺炎核算检验测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医保部门要同步落实报销政策,可按规定临时纳入住院医保基金支付甲类范围,患者个人“零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