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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要求1.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负责检验水 源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2.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测验证的方法参照GB 3097-1997、 GB 3838、GB/T 5750的 规定。3.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 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 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供水主管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选择确定。4.水源水的检验项 目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a) 每日检验测试的项目为GB 3097-1997中的水温、PH值、色臭味和漂浮物质;b) 每月检验测试的项目为GB 3097-1997中的水温、PH值、色臭味、漂浮物质、石油类和GB 3838中 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溴化物、硫酸盐、铁、锰、钾、钠、钙、镁、硼;c)每半年检验测试的项目为GB3097-1997表1全部项目和GB3838中的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 物、溴化物、硫酸盐、铁、锰、钾、钠、钙、镁、硼,以及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项目。5.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6.受运行管理条件限制,供水单位不能开展或不能完全开展水质检验时,能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饮用水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