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十一五”规划大纲精力,现将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状况通报如下: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间: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出产的悉数过程中用来制作、加工、冷却(包含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刷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含企业内部的重复使用水量。
三、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国家计算局开始核管用,按2005年不变价格核算。
四、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计算规模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悉数工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