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非煤矿山在地压、水、火、边坡垮塌、漫顶溃坝等灾害风险出现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比较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非煤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报告。
1.采掘过程中遇到预测外的地质构造、岩溶通道、地下暗河、老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者地质构造变化较大的;
9.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一氧化碳变化浓度超过5ppm,或者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2.发现变化较大的地质构造,或者未探明的地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岩溶通道的;
4.坝体出现沼泽化迹象、坝面鼓包,或者浸润线.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非煤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尾矿库“头顶库”还应发布应急广播,并组织下游居民及时疏散。
1.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6.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周边河道突然断流的;
7.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的;
4.采场边坡出现非常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5.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3.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度减少,同时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导致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一)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力。当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三)非煤矿山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应急演练,同时做好演练效果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企业要建立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及时撤人奖惩机制,对及时报告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或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及时撤人、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重奖。
(四)非煤矿山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五)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状况及时撤人工作细则。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