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启东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验测试的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及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20万元(含临时性检测任务预留资金1万元),供应商所报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供应商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或其下属机构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CMA资质或者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定和认定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I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标准中出厂水97项全分析检验测试能力,管网水43项常规检验测试能力。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磋商文件附于本磋商公告后,与本磋商公告一并发布上网,供应商可自行从启东市人民政府网下载。
开标(磋商)地点:启东市华石路908号金双喜南侧商务楼3楼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并登记(只接受直接送达),逾时则不予受理。
3.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对应的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如不能提供对应原件或核查后发现虚假或原件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竞标、成交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理。
4.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的复印件,成交供应商应做好原件核查的准备;如不能提供相应原件或核查后发现虚假或原件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或违背声明函、承诺书内容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5.磋商小组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现场填写并递交最终报价。供应商递交的最终报价必须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如供应商未按要求递交最终报价,视为供应商退出磋商,竞标无效,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