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地区工业节水作业深入开展,保证完成“十一五”规划《大纲》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的束缚性目标,国家开展变革委、水利部、国家计算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各地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目标。国家开展变革委、水利部、国家计算局往后将定时发布各地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目标。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情况通报如下: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间: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出产的悉数过程中用来制作、加工、冷却(包含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刷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含企业内部的重复使用水量。
三、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计算规模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悉数工业企业。
六、通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